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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责任与保险”研讨会第一单元综述: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与责任

主题: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与责任

时间:2025127

“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责任与保险”研讨会第一单元主题为“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与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教授冯珏,华为智能汽车解决方案BU法务部部长段晓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处长乔亮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二级调研员张音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调研员覃子轩法官分别发言;中央财经大学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副院长、教授刘权,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万方、清华大学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博士研究生董佳乐作为与谈人参与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教授冯珏在发言中指出,L3阶段的自动驾驶人机双系统并存而成为规制难点,如何实现L4级的最小风险策略值得研究。她进一步强调,自动驾驶正从“汽车”转向“系统”,智能体与具身智能的发展为自动驾驶带来了更强的个性化配置与隐私保护可能,使驾驶系统可根据用户习惯进行训练与调整,同时也将深刻影响责任分配与成本结构。她表示,技术路线与法律制度需协同调整,但无论如何,交通安全始终是不可突破的底线。

华为智能汽车解决方案BU法务部部长段晓蓉提出,汽车智能化转型正在加速,应用场景既包括Robotaxi,也包括个人乘用车L3、L4将在较长时期内以多模态形态并存。强调,自动驾驶作为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场景,规模化商用亟需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套,应通过完善保险与责任制度,实现快速救济并保障交通效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处长乔亮亮从产品质量法视角分析了自动驾驶带来的制度挑战,指出智能汽车已由传统硬件产品转变为“硬件—软件—系统”的复合产品,软件与算法应纳入产品责任规制框架。表示自动驾驶缺陷具有动态演进特征,现行以“上市前可发现”为前提的责任认定规则在适用中面临困难,需在鼓励软件更新与合理分配风险之间取得平衡。他建议在相关法律修订中设置弹性条款以平衡安全监管与技术创新,形成法规协同,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释放创新活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二级调研员张音法官指出,自动驾驶侵权责任认定面临概念界定模糊、责任主体多元、因果划分复杂等多重挑战,司法裁判应当积极应对,在责任认定上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区分自动驾驶与驾驶辅助,优先明确辅助驾驶阶段的裁判规则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裁判指引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在保障受害人获得充分有效救济的同时兼顾产业发展,积极为立法完善提供实践反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调研员覃子轩法官结合调研情况提出,当前涉自动驾驶(辅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相关案件数量总体虽然不多,但事故致害后果较为严重,消费者提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胜诉率也较低。她进一步指出,自动化等级提升将改变风险分配结构,关键在于厘清事故原因并明确车辆原因背后的责任主体。此外,行驶数据在责任认定中具有关键作用,当前在数据提供与权属方面存在制度空白,有必要通过完善数据保护与共享规则,降低事故认定的不确定性,为自动驾驶治理提供制度支撑。

第一单元发言环节结束后进入与谈环节。中央财经大学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副院长、教授刘权作为首位与谈人,系统梳理了五位专家的核心观点。他强调,自动驾驶已成为具身智能的典型形态,其法律规制必须同步回应个性化应用带来的隐私与数据风险当前亟需厘清自动驾驶监管中的基本概念,破解分类分级监管的落地难题,并重点解决事故数据权属不清、提供机制缺失等关键问题,从而为技术创新提供清晰、稳定的法律预期。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结合消费者投诉现状进行了深刻剖析,他指出当前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于自动驾驶功能夸大宣传、部分功能需多次付费及事故数据获取困难等方面,尤其是部分车企宣传与售后存在的差距给维权带来障碍。他认为消费者购买的是整车产品,事故发生后责任不应被过度拆分至具体算法或部件,而应由整车层面的主体优先承担,对内责任可另行追偿。法律应优先保护驾驶人与受害者,确保及时救济,行业应正视消费者关切,以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万方指出,自动驾驶将长期与人类驾驶并存,决定其必须纳入以人为中心的既有法律框架。他强调,智能驾驶将人类责任从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未来应更关注企业等法人主体责任,而非过度聚焦驾驶人个体结合现行道路交通法与刑法体系,认为当前以自然人为中心的责任结构已难以完全匹配自动驾驶机理,立法需拓展。他进一步指出,自动驾驶法律问题具有跨部门法特征,不能割裂处理制度建设的核心不在技术参数,而在于通过前瞻、理性的法律监管建立公众信任,为自动驾驶发展划定清晰边界。

清华大学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博士研究生董佳乐结合其研究提出,自动驾驶发展面临着法律与保险等非技术因素的挑战结合道交法修订进程,她认为在无人驾驶情形下,可借鉴非现场执法模式明确车企及系统提供方四类责任:如实披露风险、履行数据与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缺陷产品及时召回以及合规备案义务。此外,强调应优化纠纷解决流程,重点构建高效的事故数据调取机制,明确系统提供方的数据管理权责。